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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装修收房陷阱防不甚防,看看你有没有踩中

看到满意的房源,千万别发急收房。有些狠心开发商,会故意使诈来逃避验房后发现的问题。今天小编给大家讲讲五大收房陷阱。
  

  收房陷阱一:限时收房
 
  

  1、通知:在开发商收房通知书寄出30天内,购房者应当去办理相关手续;按有关规定,如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则一般被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
  “三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一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收房陷阱三:先签文件后验房
 
 
  

  一些开发商采纳先交钱填表、签文件,再验房的伎俩,意图是让消费者先签了收房认可书再验房,等发现疑问时购房者懊悔也来不及了,而商家的责任就更小。购房者在订合同时就应该将先验房再收房作为附加条款写在合同里,如第一步合同未有约好,则可在每份文件中注明“房内状况未看”或“屋内状况未明”或“未验房”等字样。收房陷阱四:巧立名目收费
 
 
  

  交房时购房者缴交一些费用是难免的,如购房尾款、物业管理费、装修保证金(不能干脆向业主收取)、装修废物清运费等。对于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开发商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已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购房者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实际中有的开发商为促销而根据购房者的要求承诺不同的物业费标准,有的对不同消费群采取不同收费标准,由于购房者是单个与开发商订立合同,往往不知道别人的交费标准,作为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服务而言,同样的服务不同的收费,对交费单价高且不知情的购房者构成了价格歧视。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口头承诺低标准物业收费但没有书面协议,交房前后与物业公司签署收费标准高于口头承诺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前期管理)。建议:对于价格歧视可以向物价部门投诉或者干脆诉讼或仲裁以要求价格标准一致,对于物业费上涨,如果能收集到充分证据证明开发商曾经作的口头承诺(如正当录音等),可以要求开发商遵守承诺或补贴差价,如果举证不能,只好尽快依法召开业主大会选聘除旧布新物业公司。目前,交房时购房者对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争议也比较多。
 
 
  

  某些开发商在约定交房期仍达不得法定的交房条件,或房屋或配套存在质量瑕疵,为了转嫁风险,规避责任,利用购房者急于收房入住的心理,要求购房者先签收钥匙,签署“入伙协议书”,然后再进行验房。一旦购房者没有防范而与开发商办理交房手续,不但今后难以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还常常造成房屋或配套设施的质量瑕疵和保修维修的责任不明。开发商虽然按合同约定时间把房屋交给了购房者,但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不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由于交房时不具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交付条件,其所谓的交房不能产生法律上的交付,购房者有权拒绝交房,开发商已构成实际上的逾期交房,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总结:以上关于收房陷阱的知识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大家对收房陷阱是不是有了更深的了解呢?希望这篇文章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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